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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守则
发布时间:2010-12-31   作者:转发教务处 访问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试行)
北航教字〔2010〕29号
第九章 考生守则
第五十二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凭校园卡、学生卡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补考还必须携带《补考准考证》。入场后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第五十三条 迟到15分钟者,禁止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第五十四条 考试时除准备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手机、文曲星、商务通或带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高档计算器进入座位,否则按考试违纪论处,如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工具视为作弊。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允许擅自更换试卷,不允许互相传借文具、纸张。书籍(开卷考试除外)、书包及上述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五条 答题前必须先写上自己的姓名、班级和学号,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填涂《答题卡》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五十六条 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不允许向监考教师提出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不许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第五十七条 考试进行中,未交卷者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确需离场时必须交卷后方可离开。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八条 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一律由监考教师上位收卷,在收齐全部试卷之前,考生必须保持在原座位,不得说话,凡违反者一律按作弊处理。延误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应在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执行。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当场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写上“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后立即退场,对拒不退场者将从严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所在班级取消当年申请评定优良学风班的资格。有作弊记载的学生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六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替考作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